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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在民事诉讼中有什么常见的疑难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12-11 03:12

由于资产评估机构遵守民事诉讼的三个原则,因此在实际的评估鉴定过程中会遇到以下几个常见的疑难问题:

1.资产占有方通过法庭质证后移交的会计资料和业务凭证,基于其自身利益需要,在效益指标上可能存在着虚列收入、少列成本费用、虚增利润或者隐瞒收入、多列成本多报费用、虚报亏损的情形,在资产债务方面,可能与自己的关联方串通,在正常的经济业务之外虚列债权、隐瞒债务达到夸大公司资产的目的或者反过来虚列债务、隐瞒债权以达到隐瞒和转移公司资产的目的。对此,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资产评估鉴定机构对评估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是由法庭通过调查、质证来确认的。即使某些财务数据存在不合理的状况,评估鉴定机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材料存在不实之处,也不能直接否定这些鉴定材料的证明效力。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用于评估鉴定的材料,在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往往是存在较大瑕疵的,而且由于资产评估鉴定机构职责权限的限制要将其有效甄别出来是比较困难的。

资产评估机构

2.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资产评估机构在调查、核实的职责权力受到限制,资产占有方存在利益驱动,相关鉴定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如何出具资产评估鉴定报告?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毫无疑问地是应当拒绝委托,而我们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质询过程中就有律师以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来质疑我们的评估程序存在瑕疵,由此出具的评估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此一来,整个资产评估机构基本上要退出民事诉讼中以企业财务资料为基础的整体评估、股权价值、无形资产和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预期利益价值评估等业务领域。由于这些评估业务包括相应的司法会计鉴定都只能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来完成,因此这不仅是资产评估行业的损失,对于经济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就缺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判定标准,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与公平、合理的法制社会建立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3.资产评估鉴定结论要如何做到鉴定结论清晰、明确、能够满足民事诉讼审判的要求,又要有理有据、经得起双方当事人法庭质证的考验?客观上来说,由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局限性,要做到这一点是比较困难的。首先,在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业务凭证复杂、众多的情况下,要在有限时间内对这些鉴定材料反映的经济活动及结果逐一进行质证,并由法庭调查来加以确认是十分困难的。其次,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遵循当事人自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庭调查的职责、权限相较于政府执法部门经济案件调查及刑事诉讼案件而言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法庭调查所能搜集到的相关鉴定依据在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或多或少地会存在某些瑕疵,因此也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资产评估鉴定结论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4.《评估鉴定工作规范》规定的鉴定期限是30天,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鉴定材料品种单一、数量不多且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完成。但在鉴定材料种类繁杂、数量较大的情况下,第一次提交的鉴定材料往往是没有经过详细质证。在初步鉴定征求意见出来之后,有关当事人一般意见较大,异议的回复与证据的重新搜集、补充都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如此几个回合下来,再加上几次法庭调查,鉴定的期限往往是很难满足实际鉴定工作需要的,并且也不是评估鉴定机构可以掌控的,因此而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处罚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客观的,对资产评估鉴定机构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与困扰。

资产评估机构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主要有以上四种,众平拥有多年实践经验,是国内资产评估百强机构,如有评估相关咨询请联系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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