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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诉讼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

作者: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12-11 03:12

资产评估师从事资产评估工作一般遵循的是资产评估法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法院从事民事诉讼遵循的是民事诉讼法,那么资产评估机构在以鉴定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毫无疑问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在司法评估鉴定中应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补充。根据我们的理解和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第一、当事人自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第二、调解原则;第三、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也同样要贯彻落实到我们的资产评估鉴定工作中去,并且成为资产评估鉴定机构参与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基本行为准则。


 资产评估鉴定


1.当事人自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资产评估鉴定中的基本特点。

资产评估机构在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中,根据“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是以客户遵照《公司法》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与业务信息真实、完整的基础上,由资产评估师采取必要的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师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应采取必要的评估调查程序核实各项资产实物形态及其权属状况以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各种会计资料和业务凭证,在确保这些资料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负责,否则就应该增加评估程序,取得相应的以消除疑虑或者拒绝接受委托。而资产评估机构在司法评估鉴定中,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资产评估机构在民事诉讼中是没有直接的搜集证据、核实证据的职责权限的,而是根据当事人自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可以由法庭根据诉讼的需要对某些诉求判定举证的责任,若无法举证,将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这些证据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才可以提交给资产评估机构鉴定,评估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通过质证来解决。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进行认定,若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证据存有疑虑或证据不齐全,也只能向法庭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要求,由法庭通过法庭调查来解决。

②法庭提交的鉴定证据往往是不完整,不可靠,有欠缺的,存在较大瑕疵的,因为诉讼双方的诉求是对立的,各自所提交的证据都是对自己有利的,而那些不利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是会有所保留或隐瞒。由此造成这些会计资料所记录企业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经济活动的现实也是不能保证的。尤其在很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民营企业诉讼中,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可靠性也是不能保证的。虽然这些资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才能成为鉴定依据,但是由于数量众多和品种繁杂,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的限制,也是很难做到全面的、详细的、逐一的质证。

③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上的一些在时间上、程序上的规定,使得一些事关企业整体资产评估鉴定的项目在鉴定证据的调查与核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而且法庭调查的开庭次数一般为3-5次,每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对企业大量的经济业务进行详细的质证,调查是非常困难的。其次法律是讲究证据的,资产占有方即使有隐瞒于己不利证据的嫌疑,但评估鉴定机构和法庭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很难要求其落实举证责任,自曝其短。至于按《公司法》《会计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资产占用方的法律责任,则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范围,应通过其他法律渠道才能够落实。

因此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资产评估鉴定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在评估证据的调查与核实的职责权限上,评估证据的真实、可靠上,以及评估期限与成本效益原则的适用上均有本质上的区别。

 

2.调解原则是民事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应当尽量调解,缩小双方诉求的差距,调解不成才依法宣判。从资产占有方来讲,虽然可以利用其占有会计资料、业务凭证的优势,隐瞒、混淆对其不利的证据,并且由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局限性,法庭调查也很难全面核实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但是如果其作为超出一定的限度导致法庭及相关当事人中止民事诉讼程序,依据《公司法》《会计法》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追究资产占有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就可能面临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其在明确法律后果的前提下,通过法庭调解一般会有调解的意愿。另一方面的当事人考虑到其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庭调查所能搜集到的有效证据的匹配程度及成本效率关系,在法庭的调解下,也同样存在降低诉讼请求、达成和解的可能。由于和解可能的存在,与之相对应的资产评估鉴定报告的主要目的不是查清全部事实,而更多的是如何更好的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圆满的解决民事纠纷。

 

3.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在资产评估鉴定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有用于评估鉴定的资料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由法庭转交给资产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二是对于资产评估鉴定结论应该提交给各方当事人,有关当事人有异议和质询的权利,资产评估鉴定机构应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回复。三是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资产评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庭并接受质询,鉴定结论及对应的相关证据应经得起当事人的质询,并被法庭所认可,否则其鉴定结论将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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