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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组审核规则

作者: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12-11 03:12

上交所官网披露,为了规范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科创公司质量,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规则》要求科创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应当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报送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等申请文件。

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交易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包括所选取的评估或者估值方法与标的资产特征的匹配度,评估或者估值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下为资产评估相关要求:

第三章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本次交易资产定价的合理性,至少包括下列事项:(第二项)所选取的评估或者估值方法与标的资产特征的匹配度,评估或者估值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科创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申请文件:(第三项)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第一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等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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